《浙江省水域保護辦法》五月一日施行,違法最高可處罰十萬元
發布時間:2019-04-03 點擊量:1466浙江省政府近日出臺《浙江省水域保護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加強水域保護。《辦法》將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從對重要水域實行特別保護、編制水域保護規劃、加強水域保護管理、整改違法占用水域行為等方面深入推進水域保護工作。
水域是山水林田湖草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浙江省水系、湖泊眾多,河流、水道、水庫等重要水域在防洪、排澇、蓄水、供水、生態環境等方面發揮著重要的功能。
《辦法》提出,要對重要水域實行特別保護。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一律不得占用重要水域。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一般不得占用重要水域。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確需占用重要水域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加強水生態空間管控、實行最嚴格的水域保護,將充分發揮好水域在整個生態系統中的重要作用。《辦法》強調,建設項目占用水域的,應當符合水域保護規劃和有關技術標準、技術規范,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響河勢穩定、妨礙行洪暢通、損害生態環境。
同時,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經批準的工程建設方案,采取功能補救措施或者建設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對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采取功能補救措施或者建設等效替代水域工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處1萬元~10萬元罰款;對違法占用水庫水域且逾期不改正的,將被處1萬元~5萬元罰款。
加強水域保護,劃定負面清單、明確準入標準是關鍵,編制規劃則是基礎。在編制水域保護規劃方面,《辦法》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水域保護規劃并公布。規劃應當明確水域總體布局、水域功能、水域范圍和水域保護措施等內容,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水面率,并且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生態環境功能區規劃等相銜接。
此外,在加強水域保護管理方面,《辦法》注明,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水域信息管理系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對水域面積、功能、利用狀況等內容進行監測和評價,并對水質、水文、水生生物、底泥、水資源開發利用等情況進行健康評估,提出維持和改善水域健康狀況的措施。有關部門違反《辦法》規定,未依法編制或者修改水域保護規劃、未依法公布重要水域名錄、未按規劃采取水域保護措施、對違法占用水域行為整改不力的,將被責令改正或給予處分。